解读《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2 16:5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提升统筹层次,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5〕82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医保发〔202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为重点,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高质量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托底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使困难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执行期限:长期。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30日后施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100%比例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60%比例资助。

(二)门诊费用救助。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给予门诊费用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门诊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对其他救助对象,年度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限额内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门诊救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三)住院费用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以费用为标准,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限额内,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8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原文件《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署办﹝2016﹞16号)规定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新文件《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健全了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

七、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30日后施行,同时《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署办﹝2016﹞16号)文件废止。

八、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此文件由大兴安岭行署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电话0457-2758288。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zfxxgk/zc/xxgkhzgfxwj/dqgfxwj__xsbzfxxgk/xsbzc/xsbdqgfxwj/1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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