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解读
(一)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导游和领队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导游员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购物点、私拿回扣等行为。(旅游部门、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解读】零负团费是旅行社以低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在旅游行程中诱导,甚至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和参加自费项目,最终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旅行社要求导游员垫付团款或者向导游员收取费用,把经营风险转嫁到导游员身上,造成导游员强推自费项目赚取回扣,从而无法保证服务质量,甚至出现激烈冲突。导游员执业时必须经旅行社的委派,代表旅行社从事导游服务工作。即便考取了导游证,业不能私自承揽业务。旅游合同是导游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不得擅自增减服务项目、更改行程,即使遇到法规规定的情形,仍需要大部分随团游客和旅行社的同意。
(二)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旅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解读】经营旅行社业务是需要行政许可的,未获得行政许可的旅行社属于非法经营。作为许可条件之一的质保金,能够保障因旅行社责任而造成的游客权益损失。《旅行社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三)非星级饭店假冒星级饭店、低星级饭店冒充高星级饭店、非a级景区假冒a级景区、捏造虚假荣誉称号等行为。(旅游部门、工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解读】星级饭店、a级景区代表的是一种质量等级,它从不同层面体现了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假冒等级旅游企业,以次充好,损害了星级饭店、a级景区的整体形象和等级评定的公信力。此外,假冒等级旅游企业造成的消费侵权,往往维权成本较高。
(十二)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旅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解读】旅行社只有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才能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合格的供应商是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旦他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出现质量缺陷,旅行社能够向其追责并赔偿游客损失。合格的供应商经营管理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有标准、安全有保证,有利于树立旅游行业良好形象。
(十三)旅行社与旅行者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旅游部门、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解读】合同是游客与旅行社之间最重要的契约凭证,它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旅行社向游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依据。旅游法规要求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以便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益,避免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或游客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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