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 信用承诺制度》的问答解读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答:为了规范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有序推进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工作,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医保规〔2022〕2号),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度》。
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答: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推动医疗保障信用主体自我约束、诚实守信。
问:文件执行范围
答:《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度》适用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领域信用承诺工作。
问: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答:《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问: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答:医疗保障信用主体指机构类信用主体和人员类信用主体。机构类信用主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承办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药械集中采购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人员类信用主体包括医保医师、护士(师)、药师、参保人员、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人员。
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指承诺可以代替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清单。
问: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答:按照“属地管理”、“谁签约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管理工作。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问: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答:《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度》由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7—2758688。
原文件链接网址:
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dqylbzj/ybjbmgfxwj/17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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