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工信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4 17:2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便于理解《通知》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补偿的范围

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的产品必须同时满足《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新材料产品和国家工业母机13条重点产业链应用产品

二、时间范围

投保时间须是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初审意见20222月28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三、申报条件

(一)险种规定。申报企业的保险种类须是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

(二)承保保险公司规定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三)申报主体规定。申请补偿的企业须是直接购买使用新材料产品的企业。

(四)保险规定。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五)其他规定一是申请一次性原则。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二是申请材料一次性原则。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