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85 | 发布机构: |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9-03-08 | 废止日期: | 2019-12-31 |
文 号: | 大署人社规﹝2019﹞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已废止 |
关于开展2018年度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地林直企事业单位、中省直用人单位、各劳务派遣公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和《大兴安岭地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行署人社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起对本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开展2018年度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审查的范围
1、书面审查范围:本辖区内的地林直企业、事业单位、中省直企业、劳务派遣公司。
2、诚信等级评价范围:本辖区内的地林直企业、中省直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
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审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情况;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及订立集体合同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
8、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10、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11.用人单位遵守职业介绍规定和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12.用人单位年度内新建、改造、维修工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方式、步骤和时间安排
2018年度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审查工作将于2019年4月1日开始,至2019年6月末结束。
1、自查阶段(4月1-7日)
用人单位领取文件资料后,按照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审查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整理完善相关资料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材料要真实数据要准确,材料和报告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准备接受检查。
2、审查阶段(4月8日-6月23日)
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将采取现场审查和报送书面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和《大兴安岭地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评定标准,结合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和其他相关执法工作中获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认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3、公示阶段(6月24-28日)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审查结果将通过大兴安岭地区新闻媒体和部门官方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连续三年被认定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单位”的企业,下一年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称号,颁发标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在无举报投诉的情况下,一个评定周期内免于日常巡查;对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并进行重点监察,同时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进行约谈,敦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过约谈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c级企业,列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记录或决议;
3、2018年度用人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名册;
4、劳动合同台账,全部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文本;
5、持证上岗人员统计台账,企业职工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中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劳动部门颁发的)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2017、2018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财务决算报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需提供2017、2018年度工资总额(需查看相关财务账目)
8、2017、2018年度1月份、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9、2018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在建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施工协议(合同)、分包协议(合同)、使用工人名册、工人工资发放明细等;
11、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的用人单位除提供9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人员2017、2018年度工资总额和1月份、12月份工资发放明细。
12、其他与书面审查和诚信评价有关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要指定专人具体承办,做好各项资料的整理和填报工作,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诚信评价和书面审查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真实、具体,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要有数据体现。
3、各单位要积极参加诚信评价和书面审查工作,对不按时或不按要求参加诚信等级评价和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其作为日常巡查的重点对象,全面监察其劳动用工行为。
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工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贯彻好落实好,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于2019年7月15日前上报到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5、本次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工作的相关事宜由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2756113(事业)、2756115(企业)
联系人:胥保昇、于南南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8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大兴安岭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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